国内部分省市旧村改造政策研究(二)
成都《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要点
1、适当提高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范围内,适 当提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条件成熟时,市政府将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各区(市)县征地区片综合价。
2、及时解决被拆迁农民的安置问题
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 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市征地计划、拆迁改造计划和安置房需求量,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时定点规划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农房拆迁安置原则上要采取还房方式,其建设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标准。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农民自原购买商品房的,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办法。
农房拆迁安置原则上不实行过渡,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 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3、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各项 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 介绍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 务,帮助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培养机构和其他培训 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鼓励企业 按照“同等优先,适当照顾”的原则,优先录用本地失地无业农民;企业在征(租)地过程中 必须按征(租)地的数量,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及 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凡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各区(市)县应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规定,在土地收益中筹集资金,给予每一个参保缴费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市财政从本级土地收益中筹集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政府补贴的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市)县对专项归集的已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按照文件规定,2004年 1月1日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征地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5、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推行“阳光拆迁”,公开拆迁法规政策、公开拆迁工程流程, 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 、执法公开、验收公开,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杜绝拆迁人截留政策的现象发生, 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